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质监局“科技兴检、人才强检”的总体工作思路,促进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快速、高效、科学和又好又快地发展,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绵阳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发展奖励基金,奖励在绵阳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科技发展奖励基金,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突出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的原则。 

第三条 绵阳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科技发展奖励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科技发展奖励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量与认证科,负责组织科技发展基金奖励等级确认、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绵阳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科技发展基金奖励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为奖励等级的终审机构。

第三章 奖励范围、等级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科技发展奖励基金的奖励范围。

(一)为制定或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理论、新技术;

(二)计量检定、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纤维检验等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仪器及装置;

(三)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四)通过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成果;

(五)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专业技术,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检验师资格者。

(六)参加省局和总局组织的技术比武获得优胜名次的。

(七)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和一般期刊发表论文者。

(八)创新工作方法,拓展质监工作新领域,对绵阳质监工作整体发展或技术领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第六条 科技发展基金奖励分为技术开发、社会公益、软科学和科技人才培养等三类,每类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等奖。
  获得国家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省科技厅、市科技局颁发的技术开发类成果奖,按照成果的科技创新水平、技术难度、社会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确认。
  软科学类成果奖按照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研究难度、复杂程度、科学价值、社会效益、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进行确认。
  获得工程师、检验师、高级工程师(副高、正高)及相应资格者,按照相应职称等级确认。

第七条 科技发展奖励基金等级确认。

获得国家科技部三等奖、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成果二等奖以上者为一等奖;

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成果三等奖或省科技厅颁发的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者,为二等奖;

获得省科技厅颁发的科技成果三等奖、市科技局颁发的科技成果奖及以下者,为三等奖。

第八条  科技发展奖励基金奖的申报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科技发展奖励基金奖

(一)获得国家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省科技厅、市科技局颁发的科技成果证书者;

(二)获得工程师、检验师、高级工程师(副高、正高)及相应资格证书者。

第九条 科技发展奖励基金奖的申报程序。

(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绵阳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后,由绵阳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发展奖励基金领导小组批准;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三)申报科技发展奖励基金奖,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绵阳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发展奖励基金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第十条 技术机构科技发展奖励基金获奖的确认程序。

(一)形式审查:科技发展奖励基金办公室对推荐项目申请资料符合性进行确认;

(二)终审:由科技发展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推荐项目进行审定,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确认结束后,对确认结果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的项目提出异议。对有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发展奖励基金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提交科技发展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裁决。凡属于对项目评审等级有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获得科技发展基金奖的项目,由绵阳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的标准是:一等奖十万元;二等奖五万元;三等奖二万元。获得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资格证书者,每人奖励六仟元;获得高级工程师(副高级)资格证书者,每人奖励五仟元;获得工程师(相关检验师)资格证书者,每人奖励三仟元;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并获得批准、发布实施的每项标准奖励伍仟元;制定地方标准,并获得发布实施的每项标准奖励三仟元;获得总局省局技术比武优胜名次的分别奖励二千元和一仟元;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和一般期刊发表论文者奖励一千元;创新工作方法,拓展质监工作新领域,对绵阳质监工作整体发展或技术领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给予一万元以内奖励

第十三条 向国家科技部申请科研项目立项的,奖励五万元启动基金;向国家质检总局、省科技厅申请科研项目立项的,奖励二万元启动基金;向市科技局申请科研项目立项的,奖励五千元启动资金。

第十四条 科技发展奖励基金获奖情况应当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聘、晋升、奖励、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依据,各单位对获得市局科技发展奖励基金奖励的个人,应给予再次奖励。              

第四章 基金筹措

第十五条 科技发展奖励基金的来源。

各直属机构每年按总收入统筹后的不同比例(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0.8%;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0.5%上缴科技发展基金,由市局财务科统一管理。如申报的项目已将基金使用完毕,则应奖励项目转入下一个年度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科技发展奖励基金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撤消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由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科技发展奖励基金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否则将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绵阳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