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

为确保我市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遏制不合格产品流入销售环节和消费终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加工企业的法人代表为实施召回制度的第一负责人,同时要指定具体的实施人,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质监部门备案。

二、第一负责人应及时对问题产品实施召回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具体实施人负责召回全部应召回的产品,做好登记、保管工作。

四、第一负责人要在实施产品召回措施的当天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质监部门报告。

五、报告的内容有:准备或已经召回的产品种类,批次(或生产日期)、数量,从何地召回,召回的时间。

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立即实施召回措施:

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2、质监部门发现其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3、销售者发现其经销的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并已通知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

4、消费者在使用后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七、生产企业在实施产品召回措施时,应同时在生产地和销售地的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八、公布召回信息的内容:

1、需召回的产品名称、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数量;

2、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3、销售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4、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