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的追踪和监管,促使生产企业自觉增强产品质量安全法制意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杜绝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当记录企业违法行为种类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有下列行为者,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予以记录:
1、冒用厂名厂址;
2、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和QS标志;
3、无证生产;
4、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且产品抽检不合格;
5、企业质量管理混乱,出厂产品未严格检验把关;
二、企业违法行为信息来源
1、上级通报的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行为;
2、外地监管部门查处的生产销售企业违法案件;
3、辖区内监管部门查处的生产销售企业违法案件。
三、企业违法行为记录的使用
企业违法行为记录由各地质监部门负责,分季度统计汇总记录情况,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置:
1、每季度末统计汇总后在质监系统内部通报;
2、年度内企业累计违法2次以上,对该企业产品实施质量预警,加强监督管理。
3、年度内企业累计违法3次以上,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不得通过,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吊销证照。
四、企业违法行为的曝光
质监部门可采取向政府通报、向社会通报、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通报等方式对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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