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

 为了对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的追踪和监管,促使生产企业自觉增强产品质量安全法制意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杜绝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当记录企业违法行为种类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有下列行为者,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予以记录:

    1、冒用厂名厂址;

    2、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和QS标志;

    3、无证生产;

    4、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且产品抽检不合格;

    5、企业质量管理混乱,出厂产品未严格检验把关;

    二、企业违法行为信息来源

    1、上级通报的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行为;

    2、外地监管部门查处的生产销售企业违法案件;

    3、辖区内监管部门查处的生产销售企业违法案件。

    三、企业违法行为记录的使用

    企业违法行为记录由各地质监部门负责,分季度统计汇总记录情况,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置:

    1、每季度末统计汇总后在质监系统内部通报;

    2、年度内企业累计违法2次以上,对该企业产品实施质量预警,加强监督管理。

3、年度内企业累计违法3次以上,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不得通过,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吊销证照。

四、企业违法行为的曝光

质监部门可采取向政府通报、向社会通报、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通报等方式对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