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的追踪和监管,促使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自觉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法制意识,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杜绝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当记录企业违法行为种类
食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有下列行为者,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予以记录:
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2、使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
3、滥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4、冒用厂名厂址;
5、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和QS标志;
6、无证生产;
7、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且产品抽检不合格;
8、企业质量管理混乱不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
9、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10、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未登记备案;
11、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等有害人生健康食品的。
二、企业违法行为信息来源
1、上级通报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行为;
2、外地监管部门查处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案件;
3、辖区内监管部门查处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案件。
三、企业违法行为记录的使用
企业违法行为记录由各县级质监、工商、卫生等监管部门负责,分季度统计汇总记录情况,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置:
1、每季度末统计汇总后在监管系统进行内部通报;
2、年度内企业累计违法2次以上,对该企业产品实施质量预警,加强监督管理。
3、年度内企业累计违法3次以上,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不得通过,并按相关证照吊销规定,上报吊销其相关证照。
四、企业违法行为的曝光
1、各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违法可采取向政府通报或向社会通报,在新闻媒体及电子网络上公开等曝光方式。
2、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行为和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向市级监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由市级监管部门报政府或上级监管部门同意后,在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3、法律及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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